
1、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一般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花费的费用在经过基本的医保报销后,如果个人自费部分达到大病保险报销的标准,就可以通过大病保险进行报销。
城镇居民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患者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后,应将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明、患者身份证、患者保险(联保)卡、银行卡等提交到REI重大疾病保险窗口。
基层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都达到了90%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不低于10%,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不低于15%。住院药品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甲类直接按比例报销,乙类先自负一部分,然后按比例报销,丙类药物不报销,全部自费。
情况如下:
河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比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
2、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
3、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
4、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报销。
2、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报销;
4、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报销。
三、参保人员类别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四、住院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1、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1)、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注:连续参保缴费的,从连续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一共30万元。
2、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200
报销比例:50%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1、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注: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1)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
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
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职工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赔付9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医疗费的限额20万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共计40万元。
2、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院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
医保规定范围内报销完审核后够大病标准条件的给予二次报销。
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一)住院政策。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省内异地住院在省内所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均可直接结算。
(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省内异地普通门诊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
(三)门诊慢(特)病政策。门诊慢(特)病执行参保地病种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病种编码。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限定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四)药店购药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待遇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一般诊疗费。实行药品零差率且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助政策。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材料费)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具体支付办法和签约医师服务费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医药费。"两病"政策范围内门诊用药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新冠肺炎功能障碍除外),支付比例60%,新冠肺炎功能障碍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60%;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血友病门诊医疗费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医疗费。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每例限额支付1300元。
(五)特殊规定药品医疗费。特殊规定药品的数量、名称、年度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待遇
(一)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北京、天津等市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二)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以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
(三)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7%。
(四)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的单病种、日间手术等按病种收费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不设起付线,不按项目计价收费。
(五)在医联(共)体内,参保居民因同一种疾病需要转院,向下一级医疗机构转院且治疗无中断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院且治疗无中断的,在计算住院报销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六)在省内市域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实现省内就医无异地。
(七)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50%。未备案,转往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八)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居住居民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支付比例执行。
(九)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中断参保,重新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7%。
第十八条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
(一)自然分娩的限额1000元;
(二)剖宫产的限额1750元。
第十九条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按规定的个人及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先自付5%(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余9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肾透析9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应先自付30%,其余70%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二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保有关规定的费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监狱服刑羁押期间的;
(七)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
为深入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行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提出,深入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行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救助联动机制,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到2020年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我省明确了保障救助对象范围,重点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5类贫困群体。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在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救助对象的门诊、住院待遇水平,对个人缴费予以资助。
适当提高门诊统筹报销待遇。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一般门诊医疗费封顶线提高到不高于每人每年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非转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建立完善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政策。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封顶线为6000元/年,报销比例为75%;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重大慢性病封顶线15万元/年,报销比例为90%。
提高参保资助水平,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取消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
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方面进行医疗救助。
完善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提高住院救助水平。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累计限额内救助80%。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含定州、辛集)自行确定。
一、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参保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二、大病二次报销流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
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大病医保二次报销的标准:
1、起付标准为0~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
2、2~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
3、4~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
4、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5、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是不能低于5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河北社保大病医疗报销比例(河北社保大病医疗报销比例调整)”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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