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县从2023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
社保缴费相应调整。例如:原最低缴费为最低基数3957*缴费比例18%=712.26元调整后,最低缴费为最低基数3957*缴费比例20%=791.4元。
请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扣款账户存足款项以免因余额不足导致社保欠费而波及社保待遇!
浙江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社局:
根据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保权益》(人社部发〔2021〕56号)、省人力社保厅等8部门《关于〈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保权益实施〉》(浙人社发〔2021〕56号)等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法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根据我国有关法规,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3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法规到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按法规进行失业登记。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登记机构共享就业登记信息,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参保登记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法规办理待遇领取或跨省转移手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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