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一起来看看→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法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法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领取地按本人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关系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确定。
1、非浙江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在省内缴费年限满10年,待遇领取地为省内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待遇领取地为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为户籍所在地。
2、浙江省内非金华市区户籍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待遇领取地为省内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可在最后参保地延缴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0年,在户籍所在地延缴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最后参保地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参保缴费地,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应按法规结合本人意愿确定待遇领取地,及时主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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