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以跟公司约定社保缴费基数吗?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社保费用缴纳标准,即按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做法可行吗?
小刘每月工资分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因绩效考核每个月的实际收入变化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小刘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这种做法是无效的,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按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法规,用人单位有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足额包括缴费年限足、缴费险种足、缴费人数足、缴费数额足。
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当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应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当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按社会保险法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该约定变更了社保费用缴纳标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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