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女职工权益,延长产假天数有关规则,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补发生育津贴,具体发放时间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2021年11月25日起,第一次生育的,单胎顺产按158天计发生育津贴,双胞胎和三胞胎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含助娩产、剖宫产,下同)增加15天。第二次及第三次生育的,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
(二)2021年11月25日前生育且当天尚未休完产假人员,按新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二、发放
(一)符合上述计发标准要求,新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按上述标准发放给参保人员生育时所在单位。
(二)符合上述计发标准要求,已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且已按原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的人员,2021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予以第一批补发,补发的生育津贴发放给参保人员生育时所在单位,6月底之前完成补发;2023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予以第二批补发,补发时间在省智慧医保系统开发调试好后确定,补发的生育津贴发放给参保人员生育时所在单位。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7日
“ 2023浙江生育津贴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一览 ”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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