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省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
二、统一参保缴费
从2023年 6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费率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三、统一待遇水平
从2023年6月1日起,按本通告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方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
四、统一计算缴费期限
从2023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期限计算。对于本通告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且农民工未按法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通告实施后连续缴费的,其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五、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加强宣传,强化,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新的实施和业务衔接工作,按照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实现失业保险待遇“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5月31日废止。
“ 2023青海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通告 ”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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