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
(1)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或审批确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十年;
(3)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发放,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先到上次失业金申领社区或街道申请,再到对应的区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失业保险金延长手续需要携带:
(1)《苏州市市区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居民户口簿;
(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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