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女参保人员: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所需材料
(一)女参保人员医保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女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需附加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院记录原件;
(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发票原件。
三、受理地点
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2楼)。
四、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一)《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
(二)《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21号);
(三)《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 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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