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新规3月起实施 需具备七个条件
近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办法》,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7个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所购买的住房为合法的普通住房;已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对于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一定年限内,不批准公积金贷款: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有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有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及第二套普通住房需求,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仅支持普通住房,对别墅、豪华公寓不支持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时间、个人账户余额、所购房屋最高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及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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