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付房租提取条件放宽
上海市公积金管委会9日发文,5月1日起,上海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不再设定房租收入比的限制。
不再设房租收入比限制
去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必须是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或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时,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必须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而按照现在的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不再设定房租收入比限制。
通知还明确租房提取限额。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暂定为2000元/月。
除公租房,无需租房证明
通知简化租房提取要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对租住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无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等资料。为方便职工办理无房证明,《通知》规定申请人也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办理。
提取方式上仍采用转账方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明确凡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一年有效,次年复审”的方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申请人要求定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其名下指定账户。对由单位提供租用住房的,可由单位负责收集材料,集中向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对骗提套取将严加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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