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起漳州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将从7月1日起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其中,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月缴存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上限由去年的2796元调整为3090元;下限标准,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由去年的106元调整为118元;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由去年的94元调整为106元。
此外,中央驻闽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为15%,月缴存额上限由去年的5826元调整为6438元。
缴存上/下限标准如何计算?
缴存上限标准=上一年度漳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高缴存比例×2(单位+个人)
根据漳州市统计局6月公布的数据,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51495元。因此,缴存上限标准为51495(元)÷12(月)×3(倍)×12%(最高缴存比例)×2(单位+个人),四舍五入后为3090元/月。
缴存下限标准=上一年度漳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比例×2(单位+个人)
按照我省2014年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设定的四个档位,漳州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参考第二档、第三档执行。
其中,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1170元/月×5%=58.5元,四舍五入为59元×2(单位+个人)=118元/月。
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1050元×5%=52.5元,四舍五入为53元×2(单位+个人)=106元/月。
中央驻闽单位的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依据上一年度漳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最高缴存比例15%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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