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按照《丽水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办法(试行)》,从7月1日起,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还贷。
据了解,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丽水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
申请按月提取还贷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❶申请人信用良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保留金额,保留金额在还贷期间不能提取
职工不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保留上述金额,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对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职工,每间隔12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无需保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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