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 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建部,省、市政府进一步盘活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要求,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2015年7月17日审议通过,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公告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上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降低与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保证金比例,首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为15%;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过合作,需再次合作的楼盘,保证金比例为10%。
三、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
以上政策自2015年08月01日正式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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