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济住字〔2010〕19号)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扩大还贷提取范围。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同时可提取共同借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商业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须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条件,并由商业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有当前逾期或12个月内累计逾期3期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可以冲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本人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三、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原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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