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莆政综〔2017〕100号)要求,经中心研究,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其提取及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二、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非本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提供至少一方是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法人及其主要股东〔占股10%(含)以上〕被列入“信用莆田”平台(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的,取消其开发的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入资格。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8日起(以收件为准)执行。
特此通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4日
“福建省莆田市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莆房金业管〔2017〕12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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