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各处室,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的公平性和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性原则,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浙建〔2014〕10号)和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制度的批复》(金管委〔2015〕8号)的规定,决定调整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倍数,具体如下:
一、在规定的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配偶各自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按各自账户余额计算可贷额;
二、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可贷额;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准。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金华市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倍数的通知(金市金〔2017〕68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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