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与我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具体办理流程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具体办理流程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四、港澳台同胞离开我市并在内地(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异地转移;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江苏省泰州市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 泰公管发〔2018〕20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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