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预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办事处:
根据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赣市房字〔2018〕16号)文件规定,经市中心研究同意,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2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科 2018年2月22日印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承诺书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事处:
我公司现提出申请,将位于 县(市) 路
号(或地段)命名为 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手续,并做出以下承诺:
我公司承诺不得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差异等任何形式增加购房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不提高或变相提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严禁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书面文件;积极配合提供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由我公司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
办事处意见:同意预准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事处各执一份。
“江西省赣州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公积金字〔2018〕14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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