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存贷结合”的原则,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调整为:“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本通知自2018年4月8日起执行。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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