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为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我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与我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四、港澳台同胞离开我市并在内地(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异地转移;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4日
“四川省攀枝花市关于在攀枝花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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