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按规定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是本贷款的发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本贷款只能用于职工新建、购买、大修理、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购建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元市有效居住身份证明。
(二)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在职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并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夫妻双方只能有一方申请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担保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财产、连带担保保证文书或质押权利凭证。
(五)新建、购买、大修理、翻建的自住住房位于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六)已贷款的职工在上次贷款本息结清并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三年后,在新建、购买、大修理、翻建自住住房时,可再次申请贷款。
(七)未贷款但已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连续缴交三年后也可申请贷款。
(八)职工在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含单位部分)应缴交至申请之日的上一月。
(九)广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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