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宜宾市各区县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区 县 缴存基数上限(元)
翠屏区 12584
南溪区 8942
宜宾县 10635
江安县 9012
长宁县 8428
高 县 9962
筠连县 10318
珙 县 10566
兴文县 10528
屏山县 10482
临港开发区、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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