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0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即对我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科长杨红梅告诉记者,国家三部委的《通知》下发后,该中心立即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0月20日起,将缴存职工必须缴存满12月方可申请贷款的审批条件调整为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中心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将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至25年。对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的10倍提高到15倍,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提高至75%。
与此同时,我市还拓宽了公积金使用范围。非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期限在一年内,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时,凭一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开办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做到符合条件的职工应贷尽贷;开办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房租业务,保障了职工的居住权。
我市还在还贷方面也放宽了限制条件。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不再经市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批,直接到受托贷款银行办理。职工购买期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次月,既可按年还款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打入个人还款账户,由受托贷款银行按月代为还贷,贷款人可以不再用现金还款。还贷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的间隔期为12个月,但账户余额可以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不受此间隔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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