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
近日出台《关于调整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首套房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的,目前无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的,视作首套房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目前还有一笔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按首套房利率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有两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的。目前无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的,按首套房利率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目前还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实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通知明确,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已结清,可作为首套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目前仍有两笔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能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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