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执行新标准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执行。
与原国家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如增加了定级原则、引用标准,对手、足、关节等外伤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对椎间盘突出等定义模糊、极易产生歧义条款进行了修改,取消年龄、生育在致残评级中的影响,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等,力求使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市人社局工伤鉴定科工作人员举例介绍,新标准新增了“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手、足部缺损及功能障碍评估;眼科方面,一侧眼球摘除者从5级调整为6级,增加了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为6级,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目前,对2014年受理的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新旧两个标准同时鉴定,最终结论按就高原则评定。比如,去年2月的一起案例中,受害人脊柱外伤内固定手术的,如果按旧标准,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评定为9级,现在因为符合新标准中的“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规定,则评定到8级,该受害人成了新标准的受益人。
工伤鉴定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施修订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池州市将结合实际,妥善处理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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