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再次确认“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此可见,若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时,其发生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职责。所以,无论从现有法律规定还是从发生工伤时的责任承担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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