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对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
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2. 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单位缴费登记申请,如同时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和缴费登记则按税务登记收取资料,缴费登记不需额外收取,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以下收取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DJo4O)式2份(提供免填表服务,由受理窗打印);
(2)查验执业证照(有关批准文书等)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3)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没有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业户不需提供);
(4)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分支机构需提供);
(5)经办人如非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需提供委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业务的证明(《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 办理流程
【1】凡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向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2】登记岗审核后向用人单位派发单位社保号、《报到通知书》及《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
【3】用人单位持ETS协议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签约手续;
【4】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及应参保员工花名册按《报到通知书》的指引,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项目核定及申报方式的确定;
【5】在完成缴费项目核定后,用人单位应自下一工作日开始,在规定时间内凭已加盖地税专用章的《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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