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须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填写《再次鉴定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要求:
1、收到市级鉴定结论的依据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2、填写《再次鉴定申请表》,申请方填写栏目应齐全;
3、随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含初次、复核)
(4)有关病史材料(包括医学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各项检查报告等)复印件;
4、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5、鉴定费800元。
6、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方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两份)。
申请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
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内)3楼61号窗
电话:82411203、82411205、82411200
邮编:21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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