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受雇于杨某等人的电焊施工队,在某陶瓷公司的厂区内从事电焊工作,在吊铁架时不慎受伤,多次交涉无果后,梁某起诉杨某等人及该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杨某等人赔偿梁某损失9万元,陶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1月,梁某受雇于杨某等人的电焊施工队在某陶瓷公司的厂区内从事电焊工作,在吊铁架时不慎被铁架砸伤,随后梁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出胸部和左肩胛有不同程度的受伤,需住院治疗。
梁某认为陶瓷公司作为建筑单位,杨某等人作为施工方,应对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将双方告上法院,要求杨某等人赔偿损失30万元,陶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某及陶瓷公司则认为梁某没有任何操作作业证件的情况下以熟练工的身份进入施工队,杨某一直要求其提供电焊证,而梁某则迟迟没有出示证件,直至事故发生时梁某仍未具备电焊资格,违规操作风割机造成自身损失,应由自己承担损害责任。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电焊工作属于高危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没有从事电焊行业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上岗,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50%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杨某作为雇主,在雇请梁某从事电焊工作之前,未尽到对梁某的电焊资质证件的审查义务,也未提供相关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50%的责任,而陶瓷公司作为建筑单位需负连带责任。故应当依法判决杨某等人向梁某赔偿各项损失9万元,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杨某等人承包陶瓷公司的电焊工程,而梁某则受雇于杨某在公司厂区内作业时受伤,因此认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与杨某等人对梁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罗忠明 黄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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