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从7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我市厦门职工的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作出细化规范。
2014年7月1日,《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厦门职工,该政策让他们更多了一层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他们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个人和单位都不用为此多掏一分钱。
此次最新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各环节工作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主要变化】
在《试行办法》中,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一般不低于2年;在《实施办法》中,保险期明确为5年。
在《试行办法》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保险期内,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需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为20万元。
在《试行办法》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在《实施办法》中,取消了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条件,并将30%提高为50%。
【相关】
赔付标准
今后或调整
今后,补充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或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待遇项目和标准调整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投保保费作相应增减。
拓展阅读
补充工伤保险标准
企业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标准
人数 费率
20人以下 不保
20-50人 30元/人且最低保费1000元
50-70人 26元
70人-200人 19元
200-500人 17元
500人以上 15元
被保险人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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