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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政策解读

 字体时间:2016-06-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此次费率调整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具体调整如下:

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改原来的三类费率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2%、1.7%、2.1%、2.5%、2.9%、3.1%、3.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或非建设工程承揽、人事代理)单位执行2.9%的费率。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别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新的费率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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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开发区:上班途中撞伤同事 被撞人可申请工伤赔偿吗?

市民宋女士在南通开发区一家药厂做保洁员,一次骑电瓶车上班途中,不慎把同事撞伤,经医院检查,同事的左小腿骨折,目前医药费已花了四万多!这让宋女士家有些负担不起,她想让我们栏目帮忙打听一下,自己这种把同事撞伤的情况,同事受伤的行为算不算工伤呢?如果同事算工伤,自己的赔偿责任能不能减少呢?

因为两个人都是逆向行驶,所以受伤的李女士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即使这样,昂贵的医药费也让做保洁工的宋女士家吃不消。

目前,医药费已经花了四万多,这还不包括后续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这时候宋女士想到了工伤保险,她说:“以前看到过一些新闻报道,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一些意外,是可以鉴定为工伤的。但是宋女士说,她问了工作的单位,却得到否定的回答,这让宋女士很不理解。

帮忙记者也陪同宋女士找到了她做保洁工作的药厂,药厂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宋女士和同事李女士都属于劳务派遣人员,她们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单位负责。

随后,帮忙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咸经理,咸经理表示就同事能不能申请工伤的问题,已经向宋女士做过解释,她可能还没有理解相关政策!

让宋女士想不通的恰恰就是这一点,为什么被撞伤同事都认定工伤了,自己还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呢?

新闻链接: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吗?

关于用药的问题宋女士和丈夫有疑问可以向医院提出,毕竟都是有相关规定了,也和受伤人李女士没关系,药费也进不了她的口袋。

我想宋女士家纠结的还是,被撞的同事都已经符合工伤赔偿了,自己为什么还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其实不仅仅是让宋女士纠结的问题。近几年,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不可以同时获得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过,实际生活中如何操作的?我们继续来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为工伤。

所以,毫无疑问被宋女士撞伤的同事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申请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主张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丧失了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但实际操作中,究竟是二选一还是都可以选,要看具体的赔偿项目有没有重合,以及金额是否足够弥补损失。

工伤保险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按照交警认定的责任,先由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然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

我省具体是这样规定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 应扣除第三方责任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上述费用不可以兼得,后续的伤残补助可以兼得!

宋女士听明白了吧,不管同事有没有工伤保险,你应该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都是跑不掉的!鉴于我省司法实践不支持重复赔偿,律师建议宋女士和李女士协商,好好的计算一下,走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哪个更划算!一般情况下,如果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来计算赔偿金,赔偿金额比工伤要少。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等级 要比工伤的伤残鉴定等级严格。因此,劳动者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必须要抓紧时间先向劳动部门请求认定为工伤,然后启动工伤赔偿程序,具体的情况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热线12333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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