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退伍后成为了一名车间工人。某日,他在准备拾起一件重物时,突然感到肩膀疼痛,使不上劲儿,重物掉在地上。其他同事赶忙将冯某送往医院。
经医生检查,冯某是左肩胛骨骨折。医生经询问得知,冯某是一名退伍军人,之前在部队执行任务时在同一部位负过伤。冯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冯某所在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分析
冯某所在单位认为,冯某工作中自己不小心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冯某在军队服役时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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