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记者 金山)日前,我市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参保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以及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哪些人可申请先行支付?主要是两大类情形。第一类是,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二类是,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符合相关情形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来说,这些相关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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