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工伤是否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见,只是规定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对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不做说明?职工又应否缴纳基本养老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来看,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既然已经享受伤残津贴,且对享受伤残津贴的年限没有限制,故此,《工伤保险条例》应有之意为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费。同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享有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才只对医疗保险做出了规定。
正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是否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出现不同的理解。如:陕西省(陕劳社发(2005)125号)、贵州省(黔劳社厅发[2007]46号)、北京市(京劳社工发[2007]71号)做出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而四川省则正好相反,规定:从《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内容上下文连贯性分析,1-4级工伤职工不缴纳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是立法本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必须按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的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以及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机构、组织“法未授权皆禁止”的基本要求。因此,1-4级工伤职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社保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将会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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