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指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有异议,应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率有异议而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目前处理处理这方面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医疗等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可以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方面的行政复议处理办法采取行政复议前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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