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二条规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雇工。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征缴工伤保险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费用的一种,属于法律强制征收的范围。征收时要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主要确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制度。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数额和按时以货币形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如果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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