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回家待岗只发基本生活费可以吗李师傅是某国有企业职工,2000年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后被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8级,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2004年10月份,单位以生产经营不景气为由安排李师傅回家待岗,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李师傅认为,自己是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应高于本单位其它待岗职工,现询问相关政策规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至10级,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单位不论是以生活费的名义还是以工资的名义向李师傅支付的待遇标准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否则,李师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注: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4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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