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工伤难以承受之重据《华西都市报》报道,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南充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现实生活中,围绕这一规定产生了不少纠纷,仅仅因为“延误”了48小时的最后期限,不少倒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却无法得到工伤认定,48小时俨然成了生命无法承受之重。实际上,这还不是情节最为离奇的—东莞市企石镇一家台资工厂的员工幸佐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
工伤认定旨在对劳动者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用意十分明显,既要明确劳动者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关系,又要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然而,看起来很美的制度设计却多次在实践中偏离了方向。当“时间就是生命”与“时间就是金钱”叠加在生命垂危之人身上,其家属究竟应该如何作出抉择?
如果说“保命”还是“保工伤”的抉择已经足够令人难堪的话,更令人无法承受的是,竟然有用心险恶的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救治时间,为的只是拖过“48小时”的法定期限以回避工伤赔付责任,本应成为劳动者保护伞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一再为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法律的尊严不仅体现在立法者的主观愿望,更应观看其实际产生的效果,以此来看,“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规定本身有必要得以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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