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住建委、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建筑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通知》中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参与本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后勤保障)且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2‰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范围。建设项目实行分包的,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代缴。
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项目工程施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其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企业或者其职工(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调查。经调查确认为工伤的,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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