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出台全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从2011年元月1日起,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全部雇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缴纳,雇工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制,按每人10元/月参保,也可按每人120元/年缴费参保。以后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状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实施办法》还规定,雇工在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个体工商户所在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个体工商户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体工商户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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