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问:我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月工资3000元。1年前,我在工作时,双手不慎卷进传送带导致受伤,虽经治疗但未能完全康复。事后,我被工伤部门认定为五级伤残,公司给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我双手残疾无法胜任,于是便放弃了。此后,公司没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对我的情况也不闻不问。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很快同意了,并向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伤残津贴,却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发放伤残津贴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没有为我安排工作,但实际上公司已经给我安排了工作,因此我不能索取伤残津贴。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你支付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难以安排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工作,便可以规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安排的工作必须适合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目的在于给予工伤职工更好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只有在用人单位确实提供了可供实际劳动的职位,但劳动者恶意拒绝或过于苛刻、提出过分条件时,才能作为除外因素。你受工伤出院后,公司虽然为你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你由于工伤导致的残疾难以胜任被迫放弃,并非恶意拒绝,因此你的情况仍属于上述“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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