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读者向党报民生热线反映,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职工往往不知应该如何处理,导致错过有效申请时限,得不到合理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忽视,职工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对此,市人社部门将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进行梳理,以便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够依法依规办理,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工伤权益。
参加工伤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职工受伤经过、救治医院等详细情况报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直电话:2189272,2189157),经办机构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和提供服务。
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或可享受医疗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此外,停工留薪期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出院时尚未认定工伤的,可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下达后,由用人单位持《认定工伤决定书》、住院病历、原始发票等材料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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