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职业康复的鉴定;
九.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除第(三)项规定外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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