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连续第十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起,山东省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山东省连续第十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近日下发通知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属于本次调整的范围,他们的基本生活将得到更好保障。
具体调整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伤残津贴统一按照伤残级别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二是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三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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