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唐山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相关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自2011年8月1日起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所在单位填写《唐山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一式四份(本单位、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市财政局、保险机构各一份)并携带有关材料(死亡证明及死亡人员当月工资或养老金发放表,烈士和因公牺牲的,还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认定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审批。各县(市)区核准程序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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