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规”众议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下班后加班,或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都属合理时间;下班途中到市场买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属“合理路线”。这是最高法对上班时间之外的工伤情形进行的新界定,受到广泛热议。有的人认为新的工伤认定更加宽松,也更符合人性,有的人则认为反而会加剧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与国情不符。对此,你怎么看?
人性关怀 法制进步
读者律师苏中发:这次司法解释的工伤认定标准比以往更宽松,也更人性化。将合理绕道遭遇的伤害纳入工伤的范畴,有利于缓解劳资关系的冲突,避免以往劳动者因为无法获得救济而转向企业追偿并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并不会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只要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大部分的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也提醒企业应及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
网友夏季2001:这样的界定真是设身处地以人为本来考虑的,虽然谁也不愿意出意外状况,但现在上下班高峰道路交通情况较过去复杂很多,这样界定很温情很人性化很让人宽心。再就是,现在单位都给职工上工伤保险,如有意外国家也会有一定的赔偿,在经济上工伤职工及其家庭可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怀和爱护。这是一种进步。
维护权益 还需细化
读者春禾:该规定的出台旨在更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体现了人性关怀,也是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一种督促。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一些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环节上设置各种关卡,最终与员工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此而来再人性化的法律法规也保护不了劳动者的权益。再者,“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的“合理”一词相对宽泛,存在一定的争执空间,也不排除一些员工会借机给企业出难题。
读者汉卿: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是,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的问题。而且,多数劳动者就业技能单一,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保住饭碗,职工即使明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侵犯其劳动权益,也只能忍气吞声,违心接受不办工伤保险,不支付工伤赔偿金等霸王条款。如此一来,即便明确了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仍无法根本地解决问题。
源头监管 减少伤害
读者张怀东:对于上下班期间必经之路发生工伤的认定,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就有规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做了进一步明确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既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说职工下班买菜产生伤害是否能算作工伤,那必须符合最高院的规定的“顺路”,也就是说买菜的地点必须是下班回家途中路过的,如果不是顺路就不能算作工伤,这是更加人性化的做法,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具体体现。
读者小歪: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工伤事故比工伤事故赔偿更重要。比如,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关注劳动者安全培训、休息权利、工伤保护等等。尽管《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早有规定,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几部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就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对劳动者加强劳动保护,关键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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