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天津对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做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据了解,待遇调整主要涉及伤残津贴及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8项待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分别增加240至270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21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30元至60元。将在职及退休工伤人员的待遇下限统一设定为2229元;工亡人员供养配偶、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77元的基础上,设定1133元、849元的最低发放标准。与社平工资挂钩的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按10%增幅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7%幅度增长。
此次调整既遵循了公平、托底原则【工伤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又充分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因素。新的待遇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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