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建立职工工伤补充保险制度。
一是由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向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缴纳工伤补充保险费,职工个人不承担保险费。
二是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设定不同的缴费标准,一类行业每人每月4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6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用人单位可选择按月、季度、半年、年四种缴费方式。
三是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工伤等级一次性给付工伤补充保险补偿金,其中工亡补偿金10万元,其他工伤补偿金为0.8万元到3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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