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今起实施,学生和非全日制职工也能享受工伤保险了。
实习生工伤,单位也要垫付医疗费
今天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取代自2004年施行的《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习生、个体户雇工被纳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
据了解,自2004年《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62.2万人,参保覆盖率达到46%。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及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新规的出台将从哪些方面给予我们更多保障?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日,记者咨询了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新规进行解读分析。
工伤保险新增两类人员
对比新旧两个法规,新规中新增了学生和非全日制职工。新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即使在实习期,实习单位和学校也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
此外,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新规明确工伤认定不收费
按照新条例规定,我省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包括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关于工伤认定的收费问题,新条例中这样明确规定。而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作为新增内容,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将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在新条例出台后,有人指出新规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实际是否真的如此,匡恒对此持肯定态度。他认为,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这就确保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避免了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受伤职工索赔无门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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