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一家个体户的老板,去年,王某的父亲托好朋友找到我,将19岁的王某送到我店里学手艺。刚学不到一周,在我们的一次店庆活动后,王某因捡拾燃放后扫到垃圾堆里的鞭炮(店庆用的),不慎被炸伤了眼睛。之后,我基于乡里乡亲的面子考虑,及时将王某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药费。那么,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吗?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本案中首先要确定王某受伤的时间是否是在工作时间,也即如何认定店庆时间,以及员工是在店庆后多久被炸伤的。如果刚刚结束燃放鞭炮环节,整体上仍在店庆中,则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
要确定王某的身份,首先须确认个体户老板有无营业执照,如有则劳动关系成立,则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个体户老板无营业执照,那么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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